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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在讨债中的运用与风险

以物抵债在讨债中是一种常见的方式,以下是其运用及风险的具体介绍:

运用方式

协议以物抵债: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用债务人的特定财物来抵偿债务的协议。例如,债务人以其名下的房产、车辆、设备等实物资产,或者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价抵偿债务。这种方式较为灵活,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需求,同时也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变通空间,避免因无法偿还现金而陷入困境。如果抵债的物品是市场上容易变现的,债权人可以快速将其转化为资金,实现债权。

裁定以物抵债: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经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比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现金偿还能力,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裁定以物抵债。裁定抵债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和确定性,能有效避免个别清偿风险,且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具有物权变更效力,债权人自收到裁定书时起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风险方面

抵债物价值评估风险:抵债物的价值可能难以准确评估。如果评估价值过高,债权人可能在抵债后发现实际价值远低于债权金额,导致债权无法完全实现;反之,若评估价值过低,可能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引发争议,也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认为该抵债行为损害了他们的权益,从而引发法律纠纷。例如,一台使用多年的设备,其市场二手价格难以准确界定,可能因评估机构的不同或评估方法的差异而出现较大的价值波动。

物权变更及所有权风险:对于协议以物抵债,必须在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时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如果是不动产协议抵债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动产协议抵债中未及时交付,那么不能排除他人强制执行,抵债资产可能被原产权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即使是裁定抵债,如果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而被原产权人将抵债资产出售给善意第三人,仍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债权人只能向原产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抵债物质量及瑕疵风险:抵债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权利瑕疵。比如,抵债的车辆可能存在未告知的重大事故维修史,影响其实际价值和使用性能;抵债的房产可能存在产权纠纷、被抵押或查封等情况,导致债权人无法顺利取得所有权或对其进行处置。

税务及费用承担风险:以物抵债过程中可能涉及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如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等。如果在以物抵债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这些费用的承担主体,或者法院裁定书中未对税费等费用承担主体进行规定,就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增加债权人的成本支出。

其他债权人的异议风险:如果债务人还有其他债权人,以物抵债行为可能会受到其他债权人的质疑和反对。若其他债权人认为该抵债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公平受偿权利,例如存在低价处置财产、恶意串通等情形,可能会向法院提出异议,甚至通过诉讼等方式来撤销以物抵债协议或裁定,从而使以物抵债的效力面临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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